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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邦雄与余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邦雄,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肖邦雄,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余建国,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肖邦雄与被执行人余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余建国于201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肖邦雄返还借款本金193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余建国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肖邦雄为了实现其诉讼目的,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余建国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定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