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3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34373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天宇,男,1989年9月5日。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莫剑荣,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亿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天宇和被告微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凌云到庭参加诉讼,保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专业图片公司。我公司发现,保亿公司在被告微梦公司管理的微博网站上使用我公司编号为cpmh-16043、cpmh-28535的2幅图片(以下简称涉案2幅图片),二被告的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也未向我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2幅图片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1、停止使用涉案2幅图片;2、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3、共同赔偿我公司侵权赔偿金16000元;4、共同承担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00元。被告保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微梦公司辩称:1、微博网站在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美好景象公司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2、对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美好景象公司并未事先通知我方并举证进行删除,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3、涉案图片已不存在,我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原告所称侵权图片进行了仔细查找与核实,涉案图片均已删除。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要件,不构成侵犯美好景象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无需赔偿责任,故请法院依法驳回美好景象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编号为cpmh-16043图片的电子底稿,内容是东方儿童过年,提交了编号为cpmh-28535图片的电子底稿,内容是东方家庭过年。上述两幅图片均为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进行拍摄,相关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网址为www.viewstock.com的网站中展示有涉案两幅图片,该网站中载明:美好景象公司对于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经公证,保亿公司在其微博上使用了上述图片。上述事实,有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的电子底稿、网页打印件、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美好景象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保亿公司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作品,行为显属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保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美好景象公司要求微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尚无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由该公司提供,故对该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美好景象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18000元并要求两公司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本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保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一千八百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