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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食尚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食尚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68号原告深圳市食尚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米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XX,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委托代理人林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郝X,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食尚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食尚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食尚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食尚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