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商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武进区横山桥宇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阴市灵艺门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横山桥宇博建筑设备租赁站,江阴市灵艺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378号原告武进区横山桥宇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常州市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黄国强。委托代理人朱小杰(受该租赁站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灵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开发区东区旌阳南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沈洪刚。原告武进区横山桥宇博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宇博租赁站)诉被告江阴市灵艺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博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朱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宇博租赁站诉称:2014年7月17日他租赁站与灵艺公司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灵艺公司向他租赁站租赁20台吊篮,租赁期间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吊篮租金为50元/天,并约定工程结束吊篮退场即结清租赁相关费用。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结算汇总,灵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刚签字确认吊篮租金及配件合计总金额249750元,灵艺公司已经支付了81000��,尚有168750元未付。该款经他租赁站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灵艺公司支付租金168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灵艺公司承担。被告灵艺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灵艺公司出具给宇博租赁站启用单一份,内容为“兹有灵艺公司租用宇博租赁站电动吊篮20台,现已安装验收合格,于2014年7月15日正式开始使用,特此证明”。此后,宇博租赁站与灵艺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灵艺公司向宇博租赁站租赁电动吊篮,每台配用钢丝绳,根据楼层高度配置,电缆线100米,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灵艺公司用完设备结清款项为止,吊篮租金为50元/天,吊篮退场前结清租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灵艺公司因镇江新区少年活动中心及银山路小��工程的施工租用宇博租赁站的电动吊篮,2015年6月30日,灵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刚在机械租赁费用结算汇总表上签名,确认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因租赁宇博租赁站电动吊篮结欠宇博租赁站租金168750元。此后,由于灵艺公司未支付该租金,宇博租赁站遂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启用单1份、电动吊篮租赁合同1份、机械租赁费用结算汇总表1份和宇博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朱小杰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宇博租赁站与灵艺公司签订的电动吊篮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灵艺公司向宇博租赁站租赁电动吊篮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灵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刚于2015年6月30日签名的机械租赁费用结算汇总表确认了灵艺公司因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向宇博租赁站租赁电动吊篮后结欠宇博租赁站租金168750元的事实。对于该租金灵艺公司应负给付之责。灵艺公司未能提供支付该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灵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灵艺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进区横山桥宇博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16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武进区横山桥宇博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由江阴市灵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武进区横山桥宇博建筑设备租赁站。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尹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