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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田东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覃向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覃向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273号原告田东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田东县金穗农贸市场四楼。法定代表人农福直,主任。被告覃向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覃向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东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