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吉景贞与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景贞,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91-2号申请执行人吉景贞,女,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桂荣,女,1951年2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吉景贞与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桂荣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景贞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桂荣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