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21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15年8月1日到案,同年8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敬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的小型轿车,行使至本市金城路中南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继续驾车行使至本市运河西路华清大桥西匝道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未到庭证人莫某、李某、陈某、彭某、高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 佳二○一五十二年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