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陈恩全与朱年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恩全,朱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91号申请执���人陈恩全,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朱年兴,个体户,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恩全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年兴给付欠款人民74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年兴财产已因另案冻结、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产,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