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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红亮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亮,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初字第278号原告彭红亮,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原告彭红亮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红亮负担。审 判 长  牛莉娜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源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