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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何跃弟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何跃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宏文,该单位经理。被告何跃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文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友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