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知)初字第47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731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青。被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12层12A6。法定代表人张东纯(DONALDZHANG)。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埃菲特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青到庭参加了诉讼,埃菲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昱特公司起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尔特公司)是中国台湾地区的图像服务提供商,其经营的“IMAGEMORE”品牌创意图像在全球数字图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我公司是富昱特公司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富尔特公司与我公司的约定与授权,我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尔特公司图片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我公司发现,埃菲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名为“×××世纪不动产”的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张图片,编号为A064066,图片内容为金算盘。埃菲特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该幅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埃菲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和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埃菲特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是富尔特公司经营的网站,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该网站首页末端显示有“本网站所有影音图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声明。登陆该网站,可以看到在该网站上展示有涉案编号为A064066的图片,内容为金算盘。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富尔特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得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富尔特公司均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4年11月7日,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就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多幅图像胶片进行了交接,并明确图像胶片的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公司,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富昱特公司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图像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庭审中,富昱特公司当庭出示了涉案图片的胶片。网址为http://weibo.com/century×××的新浪认证微博“×××世纪不动产”由埃菲特公司运营管理。登陆该微博,可以查找到一篇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编号为A064066的图片,文章内容为银行贷款相关知识。上述图片下方显示“2012-7-2516:44来自专业版微博”。2014年11月5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应富昱特公司的申请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埃菲特公司未举证证明使用涉案图片取得了相关权利人授权。诉讼中,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其图片市场价格提交了一份图片订购合同及相应发票,显示富昱特公司曾于2010年8月2日以单次5000元的价格许可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亿莱公司)使用一张图片,但未显示亿莱公司使用图片的方式。另查,富昱特公司就其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提供了相应发票一张。以上事实,有台湾地区公证书及上海市公证协会核对证明、网络域名注册证明、涉案图片胶片、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图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以及涉案图片的胶片,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富尔特公司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同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埃菲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新浪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取得了相关权利人授权,故该行为侵犯了富昱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富昱特公司要求埃菲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富昱特公司要求过高,其许可使用费标准不足以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在富昱特公司无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和埃菲特公司因此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本院将考虑富昱特公司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埃菲特公司具体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对于富昱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埃菲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二、被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百元;三、被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四千元;四、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新   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铁星书记员孙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