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二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农商行与被告龙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生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斌,杨翠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318-2号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双林,董事长。被告龙斌,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侗族。被告杨翠梅,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斌、杨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被告龙斌、杨翠梅承担。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