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军秋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程国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庭长签发:院长签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5188号。法定代表人:韩宇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程鹏,公司职员。被告:程国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兴隆丽景城B区13-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国军秋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美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