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亢庭军、张春兰与亢亚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甲,张某某,亢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亢某甲,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原告张某某。被告亢某乙,护士,住河北省,电话13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甲、张某某与被告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