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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亢庭军、张春兰与亢亚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甲,张某某,亢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亢某甲,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原告张某某。被告亢某乙,护士,住河北省,电话13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甲、张某某与被告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