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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XX与马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生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617号原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成栋,男,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马生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马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雪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