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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冬芽、葛仙明与王如华、林岳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芽,葛仙明,王如华,林岳虎,李加信,李孟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301-4号原告:朱冬芽。原告:葛仙明,朱临海市杜桥镇盈瑞居27幢1号。委托代理人:周智敏。委托代理人:徐文辉。被告:王如华。被告:林岳虎。被告王如华、林岳虎的委托代理人:许德兴。被告:李加信。被告:李孟甫。原告朱冬芽、葛仙明与被告王如华、李加信、林岳虎、李孟甫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朱冬芽、葛仙明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冬芽、葛仙明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芽、葛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朱冬芽、葛仙明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