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美珍与福建佳祥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美珍,福建佳祥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350号申请执行人蔡美珍,女,48岁,福建佳祥啤酒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佳祥啤酒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南平市安丰龟山1号。法定蔡美珍申请执行福建佳祥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执行已生效的南劳仲案(2014)第59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佳祥啤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南劳仲案(2014)第5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