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王福力、王福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王福力,王福存,孟宪刚,王福庆,张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2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商业街路北。负责人:赵庆会,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福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福存,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宪刚,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福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学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福力、王福存、孟宪刚、王福庆、张学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福力、王福存、孟宪刚、王福庆、张学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8674.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福力、王福存、孟宪刚、王福庆、张学会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扣划被执行人张学会银行存款30273.25元,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11月28日、11月29日、11月30日进行了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5840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1009.00元、申请执行费1230.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