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晨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晨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北村22幢205室。法定代表人李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伟忠,公司员工。被告康晨锋。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晨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