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50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农民。曾于2009年8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09年1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10年8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19时许至19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在金华市区东莱路一家名为“南海小礁”的饭店内吃晚饭,期间喝了约三两白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往本市区东阳街附近,20时00分,途径金华市区东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环城南路交叉路口地段时,遇交通警察检查。被告人金某突然加速,冲过检查点,在距离检查点100米左右被民警逼停。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查,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金华市文荣医院抽血。经鉴定,金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凭证及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料查询、户籍信息、违法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某身份证复印件、驾考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查询详细资料、物证检验报告、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视频光盘1张、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曾多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2次受到行政处罚,在本次醉驾过程中遇交警检查时突然加速,冲检查点,被民警逼停后才接受检查,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