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执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倩倩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倩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1873号罪犯梁倩倩,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2)泰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倩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鲁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监狱执行。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梁倩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倩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梁倩倩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本院认为,罪犯梁倩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梁倩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李召亮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