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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9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与段××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段××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9820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段××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