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9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与段××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段××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9820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段××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