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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全海与被执行人杨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全海,杨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宋全海,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杨德山,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梨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全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执行人杨德山应向申请执行人宋全海履行欠款56214.31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峰审判员  卜奎林审判员  朱富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