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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唐秋风与被申请人李俊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秋风,李俊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秋风,男,汉族,住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珂,女,汉族,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秋风因与被申请人李俊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秋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的认定系曲解协议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并没有约定双方没有债权、债务,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债务人李俊珂有何理由不偿还债务。二审法院又以2014年2月14日双方约定此日期之前的所有协议无效来印证申请人的借条丧失效力,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债务不当,该约定不是双方的约定,而是申请人之妻崔艳三方的另行协议,该三方协议的约定只能约束三方之前的,2014年1月14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的借条,该借条是一种债权凭证,是被申请人一人作出的,怎么能认定是协议,崔艳参与2014年2月6日、2014年2月14日的协议时,根本也不知道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的借条,且这二份协议也没有约定涉案借条的事,二审法院硬将二份协议与涉案的借条关联起来。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明显错误,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0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唐秋风与李俊珂系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孩子抚养发生纠纷,为此经唐秋风与李俊珂协商一致,并在崔艳参与的情况下,唐秋风与李俊珂于2014年2月14日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此日期之前的所有协议无效,而李俊珂给唐秋风出具借据的时间是2013年1月14日,很显然三方就唐秋风与李俊珂同居期间的财产已处理清楚,且应该包括本案的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灭,现唐秋风以2013年1月14日的借据主张李俊珂偿还借款的再审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唐秋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唐秋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秋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