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国友与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友,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31-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友。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国友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0000元,未结标的额2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