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其明与刘其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明,刘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572号申请执行人刘其明,农民。被执行人刘其俊,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其明与被执行人刘其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兴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其俊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其明位于射阳县新坍镇小闸口居委会二组境内的十一排7号2.39亩土地、十排7号1.61亩土地和十排8号1.22亩土地合计5.22亩土地,被执行人刘其俊补偿申请执行人刘其明2000元,限2015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矛盾较多,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矛盾较多,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兴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员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