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霍某某,住安图县。被告:龙某某,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