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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霍某某,住安图县。被告:龙某某,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