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杜贵英、刘伟、刘梦蛟诉刘方寿、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杜贵英,女,汉族。起诉人刘伟,男,汉族。起诉人刘梦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2月11日起诉人杜贵英、刘伟、刘梦蛟向本院递交诉状,起诉请求判决确认第一被告刘方寿与第二被告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三原告及被告刘方寿返还第二被告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单方支付的拆迁相关款项45588.4元;并请求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第二被告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于2015年3月10日就其与第一被告刘方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系合法有效合同,后被告刘方寿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正在审理中。起诉人杜贵英、刘伟、刘梦蛟系第一被告刘方寿的家属,其又以确认合同无效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杜贵英、刘伟、刘梦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