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姚丽珊与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姚丽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壮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松,系被告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丽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在租赁期间曾约定,如果由纠纷协商不成引起官司,则由在原告法院诉讼。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