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712号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林村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兆良,经理。委托代理人伍青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楼一楼。负责人王焕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庆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