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文英诉翟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英,翟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38号(2015)建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英,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翟殿英,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李文英与被执行人翟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每月冻结被执行人翟殿英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商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