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省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42号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497155-1。法定代表人:冯金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53278248。法定代表人:聂才淞,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港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6880元,由原告滁州市鑫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凤华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