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龙建与张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龙建,张青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侯龙建。被告:张青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龙建诉被告张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龙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龙建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人民陪审员 陈培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