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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龙建与张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龙建,张青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694号原告:侯龙建。被告:张青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龙建诉被告张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龙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龙建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人民陪审员  陈培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