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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尹连贵诉圣淼医疗康复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连贵,延吉市延青社区卫生服务站圣淼医疗康复专业护理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尹连贵,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池永哲,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延吉市延青社区卫生服务站圣淼医疗康复专业护理院(现更名为延吉颐康老年病医院)。法定代表人:南国峰,院长。委托代理人:陆树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连贵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市延青社区卫生服务站圣淼医疗康复专业护理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4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77元,退还给上诉人尹连贵。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审判员  林 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