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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刘霞与郑尊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郑尊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35-1号申请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郑尊友。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尊友给付335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尊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刘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