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玉桂与邵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桂,邵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邵中行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该局局长。上诉人张玉桂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查明,邵阳县人民政府在新城开发建设过程中将原告张玉桂家的1宗土地征用,原告认为补偿没有到位,多次上访,2014年11月3日因原告去北京上访,被告邵阳县公安局将原告拘留7日。2015年7月2日原告又前往北京上访,到京后,被邵阳县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安排住宿,7月3日,张玉桂等人携材料到中南海门口进行上访,并欲散发材料,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后被邵阳县塘渡口镇干部接回,被告因此于2015年7月7日对原告作出邵公(城)决字[2015]第10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7日,该决定于当日执行。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原告张玉桂等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七之规定,被北京市公安机关留置。被告邵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玉桂处以治安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玉桂要求撤销被告邵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邵公(城)决字[2015]第10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要求被告邵阳县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玉桂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否在北京中南海散发材料及是否为非法上访的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未经充分质证的“其他证据”作为判决依据证据不足;3、上诉人为越级上访,而非非法上访,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判令被上诉人邵阳县公安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上诉人邵阳县公安局辩解提出,被上诉人张玉桂因与邵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多次到北京上访。2015年7月2日,上诉人到北京上访,被邵阳县驻京办工作人员安排住宿,次日,上诉人又到中南海门口进行上访,并欲散发材料,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后被邵阳县塘渡口镇干部接回,被上诉人因此于同年7月7日对上诉人作出邵公(城)决字[2015]第10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邵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7日对上诉人张玉桂作出的邵公(城)决字[2015]第10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从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因与邵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补偿多次到京上访,2015年7月2日,上诉人到北京上访,被邵阳县驻京办工作人员安排住宿,次日,上诉人又到中南海门口进行上访,并欲散发材料,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后被邵阳县塘渡口镇干部接回,其行为具有治安管理危害性。被上诉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张玉桂上诉提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玉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红玲审判员 李俊刚审判员 尹东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