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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执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吴松萍与艾英、XXX、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萍,艾英,张拥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1424号申请执行人吴松萍,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艾英,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张拥军,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我院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艾英、张拥军、XXX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艾英、张拥军、XXX银行存款(或单位收入、住房公积金)2916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金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家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