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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姚市凌云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铂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凌云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铂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54号原告:余姚市凌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马渚镇渚北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郑海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璇、李文佳,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铂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梓树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凌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铂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凌云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凌云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凌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余姚市凌云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杨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