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海云与王红卫、王付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云,王红卫,王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882-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云被执行人王红卫被执行人王付民申请执行人杨海云与被执行人王红卫、王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审结。该案(2014)禹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