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继刚与被执行人黄文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刚,黄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26-1号申请人黄继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福海县,现住宁陵县。被执行人黄文科,男,汉族,住宁陵县。申请人黄继刚与被执行人黄文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继刚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民终字第8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尚鸿审判员 张光辉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修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