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宝贵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双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贵,辽源市双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陈宝贵,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双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贵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双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