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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54号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与卢伟聪,陈齐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卢伟聪,陈齐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54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卉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该司职员。被告:卢伟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431。被告:陈齐珠,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725。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诉被告卢伟聪、陈齐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两被告已交齐欠款本金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卢伟聪、陈齐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57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