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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诉被告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高安市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362号原告:曾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桥北路。法定代理人:黄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西湖路。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桥北路。被告:高安市某医院,地址:高安市桥北路。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院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高安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的法定代理人曾某某、黄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法定代理人曾某某、黄某以自身原因已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承担。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