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诉被告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高安市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362号原告:曾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桥北路。法定代理人:黄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西湖路。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桥北路。被告:高安市某医院,地址:高安市桥北路。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院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高安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的法定代理人曾某某、黄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法定代理人曾某某、黄某以自身原因已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承担。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