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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开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某甲、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高某甲,职工。原告徐某,居民。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宏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199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8月11日生女孩高某乙。原、被告是高中同学,毕业后经同学撮合恋爱,经相处发现被告性凶悍,提出分手,被告以相处过热而拒绝,原告抱着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性格会改变的思想结了婚。婚后,终因两人的性格不和,时常争吵、打闹;尤其是近一二年,被告为其二舅拆借和担保一百多万元的大额债务,债权人将原、被告告上法庭,被告背着原告向法院提供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法院出具调解书,由原告与其共同偿还债务,为此,债权人多次到原告家中和单位逼债,给原告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加上被告一意孤行、自以为是的性格,四处借债,××目投资,办几项项目多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倒闭,现在是债务累累,现在是官司缠身;家中的房子、车子都被保全。被告却没有深刻的反思和悔过,而是轻描淡定,还认为不是她的错。为此,夫妻间没有信任、感情完全丧失,并分居生活,为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特具状,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孩随谁生活由其自己决定;双方在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负责,与对方无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某辩称:我考虑到小孩学习等方面的因素,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徐某××××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11日生女孩高某乙。结婚之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和被告为他人民间借贷担保、折资形成数额较大的债务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以及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理应珍惜,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其不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做到互谅互让,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如双方能克服缺点,还有和好的希望。综观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和目前的婚姻状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