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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祎诉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祎,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23号原告:刘祎,回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涡阳县城关镇。被告: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工业园站前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原告刘祎诉被告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需收集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祎撤回对被告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