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祎诉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祎,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23号原告:刘祎,回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涡阳县城关镇。被告: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工业园站前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原告刘祎诉被告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需收集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祎撤回对被告安徽安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