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合肥皖中钢模租赁站与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皖中钢模租赁站,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皖中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营者汪守长: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皖中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97.27元(含利息4225元、案件受理费485元、执行费3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