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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润锋基防水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润锋基防水防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河南省润锋基防水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产业集聚区颖河路西纬二路北商务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龚富强。委托代理人:徐国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522号西溪科创园4号楼3-4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高海。原告河南省润锋基防水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省润锋基防水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润锋基防水防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润锋基防水防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