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郑婕与郑九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捷,郑九海,耿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593-1号申请执行人郑捷,1991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郑九海,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驻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耿桂华,女,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奥利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郑捷与被执行人郑九海、耿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