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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海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海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1097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王锡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苏荣荣,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亮。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