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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刚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1995年10月10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1999年3月30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12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21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8月14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11月1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陈雷,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第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刚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6月5日、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刚及其辩护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赵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早市,趁被害人史某某买菜不备,使用镊子扒窃史某某随身携带的腰包内现金被发现,赵刚为挣脱史某某,用镊子扎伤史某某背部后逃跑,并在逃跑途中拿起卖肉摊上的菜刀对追赶的史某某与群众进行威胁���赵刚在跑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与大成街交口处时,被史某某和追赶的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其未窃得财物,未造成人身损伤,应当构成犯罪未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赵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早市,趁被害人史某某买菜不备之机,使用镊子扒窃史某某随身携带的腰包内现金时被发现,赵刚为挣脱史某某,用镊子扎伤史某某背部后逃跑,史某某与群众追赶途中,赵刚拿起卖肉摊床上的菜刀进行威胁。赵刚跑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与大成街交口处时,被史某某和追赶的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0月3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赵刚伙同一名男子在南岗区十字街早市盗窃被害人史某某腰包时被发现,赵刚用镊子扎史某某的后背,并殴打史某某。大成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群众抓获的赵刚带回审查。证据二、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他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早市摊主。2014年10月30日7时许,他在早市准备买菜时,卖菜的二胖(孙某某)与他聊天。孙某某提示有人盗窃,他发现自己的腰包拉锁被拉开,回头发现两名男子,他质问其中一名男子(赵刚)为什么拉他��包,赵刚否认,接着赵刚就用拳头打他面部两拳,他拽住赵刚。赵刚用一个尖的东西(镊子)扎他后背,然后赵刚与另一名男子逃跑,他在后边追赶,赵刚将他推倒,他喊抓小偷,市场上其他的人听到后就都追赶赵刚。追至卖肉摊时,赵刚拿起卖肉摊上的菜刀,砍了几刀,被他躲过去。赵刚跑至大成街和十字街交口的361o体育用品商店附近时被他和群众堵住,他抓住赵刚的手,别人把菜刀抢下。这时警察赶到,将赵刚抓获。从赵刚身上搜出一把镊子、一把小剪子,还在地上找到一个小刀片。他的包里有2000余元,包被拉开后就被孙某某发现,所以没有损失。证据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她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早市摊主。2014年10月30日7时许,她和史某某准备在早市买东西。史某某在买蘑菇时,她发现两名男子围着史某某,其中一人拿着一袋子菜挡住史某��的腰包,另一人(赵刚)拿一把镊子偷史某某包里的钱。她提示史某某看一下包,史某某发现腰包被拉开后就拽住赵刚,赵刚用拳头打史某某的面部,拎菜的男子在中间拉着史某某,她过去说“都是市场卖菜的”,偷东西的两名男子说“知道你们是市场的就不偷了”,两人要走,史某某拽住赵刚,赵刚拿镊子扎了史某某的后背一下,史某某松手,赵刚逃走。史某某追赶赵刚二人,在马端街附近史某某抓到赵刚,另一名男子逃走,史某某大喊报警,赵刚推倒史某某继续逃跑,史某某边追边喊抓小偷,市场的人也一起追。赵刚跑到卖肉的摊位时拿起摊位上的菜刀挥舞以阻止众人的追赶。赵刚跑到大成街与十字街交口处被群众抓住,警察随后赶到。证据四、证人蒋某某的证言:他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早市摊主。2014年10月30日7时许,他在早市卖菜时,看到史���某在追赶一名男子(赵刚),一边追一边喊抓小偷,赵刚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在前面跑,他和别人一同追赶,赵刚用菜刀向追赶他的人群挥舞,在十字街和大成街交口处把赵刚抓住,大家一同把菜刀抢下。在赵刚身上发现了一把镊子、一把小剪刀,在地上还捡到一把小刀片,此时警察赶到,他们配合警察把赵刚扭送到派出所。他没有看到赵刚盗窃的经过。证据五、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他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早市摊主。2014年10月30日8时许,在卖蘑菇的摊位处史某某和两名男子打起来,其中一个男子(赵刚)打了史某某面部两拳,他过去劝架,史某某称两名男子盗窃,赵刚从右侧兜里拿出一个白色尖状物(镊子)在史某某后背捅了一下,之后二人离开。旁边卖水果的小姑娘帮史某某看了一下后背,说捅坏了。史某某就去追赶那两名男子,之后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他没有看到盗窃经过。证据六、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2014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在高梓洋见证下扣押镊子、剪子、刀片、菜刀各一件,被告人赵刚拒绝签字。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及被害人史某某的皮夹克、腰包进行拍照取证。2014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出具,大成街派出所民警对十字街早市肉摊走访,该肉摊已经收市,周围群众及周边摊床人员没有该摊床联系方式的情况说明。同年12月18日出具,未找到肉摊摊主的情况说明。2015年3月4日出具,2014年10月30日大成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现场了解为赵刚盗窃被发现后,群众抓赵刚,现场人员当时有人拿一把长镊子称为赵刚所持。民警让其送到派出所,镊子、刀片、小剪刀一同被送到大成街派出所。证据七、伤情诊断书: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史某某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双唇、腰部软组织挫伤,腰部点状裂伤;被告人赵刚头面部软组织裂伤,双眼眶凹陷,胸部软组织挫伤,左耳部软组织挫伤。证据八、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赵刚1995年10月10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1999年3月30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12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21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8月14日解除劳动教养。证据九、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赵刚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十、被告人赵刚供述:该人在第一至四次笔录中均否认犯罪,称2014年10月30日7时许,他从香坊区旭升街田园新城小区打车去找朋友张某某,但张某某手机关机,他就到南岗���十字街早市买菜。看到一群人围在一起,其中有个男子(史某某)说包被人拉开,他过去劝说,史某某推他,他也推了史某某。他走了不远听见有人说“揍他”,一帮人追过来打他,他就向十字街方向跑,在十字街口被追来的十几个人殴打,他就报警了。他没有盗窃,也没有用镊子扎史某某,没有携带镊子、刀片等物,没有拿菜刀。审理中,该人供认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赵刚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取得财物,抗拒抓捕时未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赵刚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赵刚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